一、初级工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初级工申报条件之一的; (二)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但符合《关于调整部分工种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的通知》(甬劳社培〔2005〕241号)中规定的相应职业(工种)所调整的申报条件之一的: 1.调整的职业(工种)范围 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焊工、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维修电工、服装样板工、服装制作工、家用电子(器)产品维修工、计算机操作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美发师、美容师、眼镜定配工、眼镜验光员、摄影师、调酒师、制图员、锅炉操作工、音响调音员、家政服务员、营业员、保育员等30个职业(工种)。 2.调整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鉴定: (1)经本职业(工种)初级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二、中级工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中级工申报条件之一的; (二)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但符合《关于调整部分工种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的通知》(甬劳社培〔2005〕241号)中相应职业(工种)所调整的申报条件之一的: 1.调整的职业(工种)范围 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焊工、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维修电工、服装样板工、服装制作工、家用电子(器)产品维修工、计算机操作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美发师、美容师、眼镜定配工、眼镜验光员、摄影师、调酒师、制图员、锅炉操作工、音响调音员、家政服务员、营业员、保育员等30个职业(工种)。 2.调整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上,经本职业(工种)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4)具有相应系列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工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高级工申报条件之一的; (二)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但符合《关于调整部分工种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的通知》(甬劳社培〔2005〕241号)中相应职业(工种)所调整的申报条件之一的: 1.调整的职业(工种)范围 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焊工、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维修电工、服装样板工、服装制作工、家用电子(器)产品维修工、计算机操作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美发师、美容师、眼镜定配工、眼镜验光员、摄影师、调酒师、制图员、锅炉操作工、音响调音员、家政服务员、营业员、保育员等30个职业(工种)。 2.调整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3年,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本专业或有关专业大专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具有相应系列助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三)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符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中高级工申报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学历、资历、年龄、身份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职业资格鉴定,具体高级工申报条件如下: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四、技师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技师申报条件之一的; (二)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凡获得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共同组织评选的“宁波市首席工人”荣誉称号者,可破格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评; (三)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符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中技师申报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学历、资历、年龄、身份的限制,直接申报技师职业资格鉴定,具体技师申报条件如下: 1.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6.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7.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五、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高级技师申报条件之一的; (二)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符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中高级技师申报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学历、资历、年龄、身份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具体高级技师申报条件如下: 1.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3.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