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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确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浙江跨境电商跨越发展
时间:2014-01-17 点击数:2451

  日前,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明确了跨境电商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四个条件,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可以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放宽条件。《通知》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作为电子商务强省和外贸大省,具备跨境电子商务先行先试的基本条件。《通知》的出台有利于我省进一步探索发展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和更好地推动传统外贸企业转型电商,对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具有重要意义。下阶段,我们将联合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从认定经营主体、健全业务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完善管理机制等方面着手,全面推进跨境电商跨越式发展。

 

(电商处供稿)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