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根据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0号),现就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主体专业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主体专业,经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视同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搭定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主体专业,经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者,视同职此技能鉴定合格,可直接核发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主体专业的认定,由学校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厅组织专家认定后,予以公布。学校在申请时须附该专业的师资、实习设备等情况。
四、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在组织主体专业毕业生考试时,应提前通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可组织校外考评员和质量监督员对学校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必要时可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对部分学生的实际操作水平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