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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技师统一考评职业综合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2-12-18 点击数:3871

 

甬技鉴发〔2012〕5号 

各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技师的综合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发的《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浙职技鉴〔2012〕07号)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133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市2011年开展技师工作业绩评审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宁波市技师统一考评职业综合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技师统一考评职业综合评审实施办法

(试行)

一、总体原则

(一)我市的技师业绩评审工作在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指导下,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技师工作业绩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考生提交工作业绩材料,采取单位评定、专家组评分、综合委员会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初评成绩:所在单位评定占10%,专家组评分占90%;综合评审成绩由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

(三)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我市开展的省统一考评职业和我市社会化统一考评职业中的操作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职业的技师等级。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由局分管局长、职业能力建设处领导、鉴定中心负责人、各行业专家等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单数,并设主任一名。评审委员会名单由市鉴定中心拟定,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确定。主要职责:听取专家组的推荐意见,审议考生工作业绩,确定综合评审结果。

(二)综合评审委员会下设各职业(工种)评审专家组,由各职业(工种)专家组成,成员应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原则上具有高级考评员资格。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并设组长一名。专家组名单由市鉴定中心拟定,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确定。主要职责:审议本职业考生工作业绩情况,专家评分,形成初评成绩,提出推荐意见。

(三)综合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鉴定中心。主要职责:材料汇总审查、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名单的拟定、评审计划编制、评审会议召集、与省鉴定中心的联络等工作。

三、材料准备

(一)考生准备以下材料:

1、材料清单1份(贴在档案袋上);

2、《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一式二份),要求由单位人事部门在“专业工龄证明”(工龄指周年,即满一年计一年)、“ 本单位推荐意见”、“本单位、个人承诺”三个栏目盖章;有主管部门的还应签署主管部门意见并盖章。

3、与工作业绩相关的佐证材料一套(需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作业绩、荣誉、奖励证明材料等)。要求在单位内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提交上公示情况证明。

4、《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考评综合评审表》(一式十份,并提交电子文档),统一用A3纸(297mm×420mm)打印,且不得涂改。

“主要业绩”要求填写取得原职业资格等级以来(如果原来没有等级,但符合工龄要求,直接申报技师的,填写近五年)的情况。主要业绩各栏目须填清时间、内容、结果,并在表中注明对应的佐证材料。凡是表格中空缺项目视作无相关业绩,该项目得分为0。

(二)材料上报、初审

考生提交上述申报材料,由鉴定机构受理,核对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的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写上“与原件相符”并盖章,并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申请表、评审表内容填写的准确性及各份材料之间内容的一致性,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考生,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正、补充后再次提交。

鉴定机构初审合格后,汇总考生业绩考评综合评审表(书面材料一份及电子文档),在理论鉴定结束后5天内,提交市鉴定中心。市鉴定中心对评审表的格式和填写情况进行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过鉴定机构告知考生。

 

鉴定中心预审合格后,考生向所在单位考评小组提交有关材料,由考评小组填写本单位考评得分,并在“所在单位审核意见”栏中盖章。有主管单位的还应签署主管单位意见并盖章。

(三)材料汇总、复审

鉴定机构将理论知识、操作技能成绩合格的考生信息整理成册,填报《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汇总表》(一式十份,并提交电子文档),与考生申报材料(包括综合评审表电子文档)一起在成绩公布后5天内报市鉴定中心。

市鉴定中心审核材料,对不符合材料准备要求的,及时通过鉴定机构告知考生,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正、补充后再次提交。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再受理。

四、评审实施

(一)由市鉴定中心拟定评审委员会和各职业(工种)专家组名单,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确定。

(二)由市鉴定中心拟定各职业(工种)评审计划(时间、地点)和综合评审委员会会议计划(时间、地点),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确定。

(三)由市鉴定中心按计划召集各专家组会议。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听取鉴定机构的考生情况介绍,审阅业绩材料,参照《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考评评分标准》在《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考评综合评审表》上逐项评分,专家组评分取各位专家评分的平均值。专家组评分占90%,所在单位评定占10%,形成初评成绩,并按初评成绩进行汇总、排序,形成推荐意见。

(四)待各专家组评审全部完成后,由市鉴定中心召集评审委员会会议。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听取各专家组组长的业绩评审情况汇报,审议专家组推荐意见,对考生的业绩评审是否通过进行表决。占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者综合评审合格,否则不合格(如原初评成绩在60分以上的,综合评审不合格按50分计)。

(五)评审结束后,市鉴定中心将综合评审结果填入《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汇总表》,并经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通知考生,同时将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在市鉴定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按发证流程由鉴定机构申报证书核发申请。

五、其他

(一)综合评审应在理论及技能成绩公布后二周内完成。

(二)综合评审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允许在一年内重新评审一次。

(三)承担技师培训的学校(培训机构)有义务对考生的材料准备进行专门培训,辅助考生按要求准备材料、填写各类表格,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内容的准确性。

(四)技师评审推荐费、评审费由市鉴定中心按标准收取,评审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从中列支。

 

六、激励保障机制试点企业要制定和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考评规章、制度,严格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流程。考评人员的培训、派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严格考务管理、规范考核流程,并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对评价工作进行督导,评审结果必须由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共同签字。建立年检和退出机制,对企业年度考评计划、相关工作机制执行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考评工作质量等进行年度审查评估。

试点企业应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完善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和优秀高技能人才的特殊奖励政策,在薪酬、福利、培训等方面向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倾斜。完善技师聘任办法,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关键技能岗位的作用,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从高技能人才专项经费和统筹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相应的费用,按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人数给予相应补贴。要在企业中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主题词:  职业技能鉴定 综合评审 实施办法 


抄 送: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

1、《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考评综合评审表》

2、《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评审汇总表》

3、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评审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