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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01-21 点击数:3644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及义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管理)中心,省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技师、高级技师的综合评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要求,我中心在2011年制定并下发了《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实施方案(试行)》(浙职技鉴[2011]04号)。经过一年多实践,在征求鉴定机构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修订,细化评审要求与评分标准,重新制定《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抄 送:人力社保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人力社保部关于高技能人才评价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重点,把知识、技能、业绩、品德作为主要评价标准的原则和要求,鼓励技术工人岗位成才,根据《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三年行动计划》和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二、评审组织

    (一)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工作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指导下,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全省高级技师及省属单位技师综合评审由省鉴定中心具体组织。

    (二)组织实施综合评审前应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不少于5人,采用论文答辩及面试方式的不少于3人,成员应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原则上具有高级考评员资格。各市组织的全国统考职业综合评审专家由市鉴定中心推荐,省鉴定中心统一派遣。

    (三)综合评审在理论统考结束后二个月内完成,评审计划由市鉴定中心拟定,报省鉴定中心确认。

    三、评审方式

    (一)操作技能型、复合技能型职业采用业绩评审,知识技能型职业及技师学院学生采用撰写论文,面试或笔试等方式。

    (二)业绩评审由考生提交工作业绩材料,采取单位评定和专家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所在单位评定占10%,专家组评审占90%,总分60分以上为合格。

    (三)论文包括内容与答辩两部分,分别占40%、60%;答辩成绩和总分均在60分以上者为综合评审合格。

    (四)各地可以根据职业及考生类别辅助采用技术总结面试等手段对考生进行评价,面试成绩作为综合评审的依据之一。

    (五)综合评审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允许在一年内重新评审一次。

    四、评审程序

    (一)业绩评审

    1、考生申报。参加全省统考的考生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一式二份;

    (2)《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业绩考评综合评审表》一式十份;

    (3)与工作业绩相关佐证材料一份(学历证书、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业绩、荣誉、奖励证明材料等),业绩材料要求在单位内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7天。

    2、材料审查。考生业绩材料经所在单位或劳资关系代理机构核实,鉴定所站审查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由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推荐。

    3、材料上报。考生所在地鉴定中心将理论知识、操作技能成绩合格的考生信息整理成册,填报《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汇总表》,考生申报材料在成绩公布后10天内报组织评审的鉴定中心,其中《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汇总表》要求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上报,市鉴定中心将《浙江省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计划表》报省鉴定中心;省属鉴定所站直接将评审相关材料报省鉴定中心。

    4、实施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专家分组审阅业绩材料——介绍考生情况——专家组评分——成绩汇总——评审委员会会议总结评审情况,宣布评审结果。

    (二)论文答辩

    1、考生申报。考生向相应鉴定所站提交论文电子稿及纸质稿三份。

    2、论文审查。论文由鉴定所站初审,鉴定中心审核,主要审查内容真实性和格式规范性,论文抄袭内容超过整篇文章的20%或论文内容不符合撰写要求的不予参加答辩。

    3、材料上报。鉴定所站在答辩前30天将考生论文交鉴定中心,市鉴定中心将评审计划在评审前20天报省鉴定中心。

    4、实施评审。答辩前15天将论文交答辩专家评阅,写出书面评语及论文评价结论——答辩前7天在网站公布答辩时间及场次——答辩时考生介绍论文主要观点——每位专家提1-2个问题,考生回答——专家评分——成绩汇总。

    五、结果公示

    评审中如遇专家对考生成绩有异议,由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评审结束后,将综合评审结果填入《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汇总表》并经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通知考生,同时将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在组织评审的鉴定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处理。

    附件:

    1、《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考评综合评审表》

    2 、《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评审汇总表》

    3、《浙江省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计划表》

    4、《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论文评分表》

    5、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评审评分标准

 

 

�国家@� ��0v��正常晋升条件以外,凡获得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共同组织评选的“宁波市首席工人”荣誉称号者,可破格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评;

 

(三)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符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中技师申报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学历、资历、年龄、身份的限制,直接申报技师职业资格鉴定,具体技师申报条件如下:

1.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6.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7.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五、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高级技师申报条件之一的;

(二)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符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中高级技师申报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学历、资历、年龄、身份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具体高级技师申报条件如下:

1.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3.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