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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式烹调师工种原技术等级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接轨的通知
时间:2012-11-12 点击数:3031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规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我厅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劳社培(200))78号)中曾经明确:“部分技术工种按原技木等级八级制鉴定至迟运作到2001年12月31日,从2002年1月1已起,所有技术工种的技能鉴定均按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制秩序进行。”目前,仍有部分市县在中式烹调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没有做好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为加快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有原中三级技术等级证书二年后经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合格者,可报卓参加图家职业资格中级(四级)技能鉴定。持有原中二级技术等级证另者,视同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四级)证书。持有原中一级技术等级证书,三年后经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合格者,可报名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高级(三级)技能鉴定。

二、持原特三级技术等级证书二年后经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合格者,可报名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高级(三级)技能鉴定。持有原特二级技术等级证书者,视同持有国家职业资格高级(三级)证书;持有原特一级技术等级证书,三年后经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合格者,可报名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技师(二级)技能鉴定。

自7月1日起,各地对中式烹调师鉴定和证书核发工作,均须按国家职业资格级别标准设置进行。